单位不可以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自行规定职工年休假天数。关于职工年休假的天数,国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天数依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如果单位因工作需要确实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需要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另外,若职工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之一,则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如果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减少职工年休假天数或未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比如,可以先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单位在安排职工年休假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