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案外异议人对执行标的确实有合法权益,法院是有可能支持其异议的。
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即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如果认为执行标的涉及其合法权益,是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这被称为执行异议。提出异议时,案外人需要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以证明其异议的正当性。
人民法院执行员会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会予以驳回,执行程序照常进行。但如果认为理由成立,则会及时报请本院院长批准,裁定中止执行程序。如果发现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还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举个例子来说明:假设人民法院去查封被执行人某甲家的电视机,但案外人某乙提出电视机是自己寄存在甲处的,不应予以查封。这时,某乙就可以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自己对电视机的合法权益。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某乙的异议成立,就有可能支持其异议,中止对电视机的执行。
因此,如果案外异议人对执行标的确实有合法权益,并且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异议,那么法院是有可能支持其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