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泡制酒销售属于违法行为,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明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这些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若泡制酒中添加了未列入目录的中药材,则构成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该法规定,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可能的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实际案例佐证:
- 如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当事人因经营自泡酒添加了中药材天山雪莲,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并受到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
- 绍兴某店因销售自泡杨梅酒,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同样被罚款。
- 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处理了一起因未经许可经营自泡杨梅酒的案件,强调了自制饮品制售需要满足的条件和未经许可的违法性。
法律建议与风险提示:
- 若想经营自制泡制酒,必须确保不添加任何非法药品,并遵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如设置专用操作场所、规范制作工艺、标明制作信息等。
- 对于已销售的泡制酒,若被举报或查处,应积极配合调查,争取减轻处罚。
- 建议在销售前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监管部门,确保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自制泡制酒销售若违反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添加药品的规定,将构成违法行为,并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因此,在经营泡制酒时,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如有任何法律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我专注于经济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权纠纷等领域,将竭诚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