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超范围经营自制泡酒怎么处罚-潘菊律师|法行宝
2026-05-19 侵权纠纷

餐馆因超范围经营自制泡酒,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需结合违法情节严重程度确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等。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法律定性:超范围经营自制泡酒属于“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餐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会明确标注“经营项目”,若自制泡酒未在许可范围内(如仅许可“热食类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等),则属于超范围经营。

二、处罚依据及具体措施

处罚依据主要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具体处罚需结合违法情节(如经营规模、持续时间、是否造成危害后果等):

  1. 一般情节: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泡酒、工具设备等。
  2. 情节严重(如多次违法、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
    • 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3. 特殊情形:

    • 若自制泡酒属于“散装白酒”或“其他高风险食品”,可能因违反地方性法规(如部分省份禁止餐馆自制散装酒)面临更严厉处罚;
    • 若泡酒中添加非食品原料或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可能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三、实务建议

  1. 立即整改:停止自制泡酒销售,下架相关产品;
  2. 申请增项: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将“自制饮品(含泡酒)”纳入经营项目;
  3. 合规生产:若继续经营泡酒,需确保原料合法、生产环境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留存进货凭证、生产记录等证据;
  4. 配合调查:若已被查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主动提供证据(如成本记录、销售台账),争取从轻处理。

提示:食品安全无小事,超范围经营可能引发消费者健康风险,建议餐馆严格核对许可证范围,避免因小失大。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