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不予作出确认的法律依据-王肇逵律师|法行宝
2025-08-08 合同纠纷

关于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不予作出确认的法律依据,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释:

结论前置

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未经法院审查认可,将不具备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这一结论主要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法律解释

  1. 执行和解的构成要件:

    • 私法上的要件: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就如何具体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应具备民法上关于合同要件的规定。
    • 公法上的要件:该和解协议须经执行法官依法审查并予以确认。
  2. 法律依据: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3. 法院审查的必要性:

    • 法院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审查是“当事人意思自治须以法秩序为前提”的原理决定的,旨在确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法秩序的要求,避免执行和解脱离法治轨道,从而维护法治的精神和社会公共利益。
    • 审查内容包括执行和解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4. 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效力差异:

    • 经审查确认的执行和解所产生的效力具有在实体法上将消灭法律关系、确认申请执行期限的中断;在程序法上将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确认执行和解协议的执行力、确认执行和解中担保协议的执行力。
    • 执行外和解(即未经法院审查认可的和解协议)不具备以上程序法上的效力,只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可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实例说明

以某案件为例,当事人双方在执行程序外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但未将协议提交给执行法院审查认可。后来,一方当事人反悔,要求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和解协议未经法院审查认可,因此不具备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法院将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执行。

法律建议

因此,我建议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务必及时将协议提交给执行法院进行审查认可,以确保和解协议具备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如果和解协议存在任何瑕疵或争议,也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