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未追缴股东出资 债权人能否起诉-倪志刚律师|法行宝
2025-08-08 公司事务

结论前置:在管理人未追缴股东出资的情况下,债权人一般不能直接起诉股东,但特定条件下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

详细分析:

  1. 管理人的职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负有追缴股东未缴出资的法定义务。若管理人怠于行使这一职责,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追收。
  2. 债权人的权利:

    • 在管理人怠于追缴股东出资,且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追收未果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
    • 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债权人提起的诉讼,其目的应是将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而非用于个别清偿。
  3. 管辖法院的确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债权人代位起诉时的管辖法院应为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法院。
  4.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特殊情况:

    • 若破产程序已经终结,且债务人已注销,此时个别债权人能否起诉要求追收股东未缴出资,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部分法院认为,破产程序终结并不意味着股东出资义务的消除,个别债权人有权起诉,但应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且追回的财产应按破产分配程序处理。然而,也有部分法院持相反观点,认为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不能单独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

  • 在管理人未追缴股东出资的情况下,债权人通常不能直接起诉股东。
  • 但在特定条件下,如管理人怠于履行职责,且经过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的要求未果,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
  •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特殊情况需根据具体司法实践来判断。

行动建议:

  • 债权人应先通过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追缴股东出资。
  • 若管理人怠于履行职责,债权人可考虑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是否具备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条件。
  • 在提起诉讼前,应确保诉讼目的符合破产法的规定,即追回财产应归入债务人,而非用于个别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