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在职员工得病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到医疗期、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待遇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答:
一、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的长度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确定,最长可达24个月。
具体来说,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费
在医疗期内,职工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当职工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的职工,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后,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单位在职员工得病时,应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待遇,包括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同时,在医疗期内和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的解除也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希望这些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