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的概念-汤伟勤律师|法行宝
2025-08-07 劳动纠纷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是指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代表就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平台算法等进行沟通、讨论和协商的过程。以下是对这一概念的详细解释:

  1. 协商的主体:

    • 劳动者代表:主要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中推选出的代表。这些代表应覆盖企业各区域的各种用工形式,并优先从各级工会评选的先进模范中推选。
    • 企业代表:包括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的代表,一般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应包含涉及劳动者权益部门的负责人。
  2. 协商的形式:

    • 包括集体协商、协商协调会、协商恳谈会等多种形式,旨在充分听取工会和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合理制定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
  3. 协商的议题:

    • 议题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派单规则、计件单价、配送时限、最长在线时长、休息场所、充电费用、交通安全保障措施等(配送企业);服务收费、抽成比例、计价规则、最长在线时长、作业安全、运费纠纷等(出行、运输企业);以及报酬规则、休息安排、劳动安全卫生、保险保障等(家政服务企业)。
  4. 协商的流程:

    •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提出协商议题的一方应就议题的具体内容作出说明。
    • 经双方发表意见、澄清观点、磋商讨论后,由双方首席代表提出总结性意见,并就协商一致的意见以书面方式确认。
    • 如有未达成共识的内容,可另行安排协商,直至达成一致;如最终未达成一致,可提请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5. 协商成果的处理:

    • 协商会议达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成果,应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在协商成果生效后10日内以适当方式向所有适用的劳动者公布,据此共同遵照履行。
  6. 争议解决:

    • 在履行协商成果中发生争议的,协商双方可提请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处理。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是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重要途径,通过协商,可以更加合理地制定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