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核定工资标准通常不考虑之前发的加班费。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以接受工伤医疗时,在停工留薪期内,其原工资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并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此处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指的是工伤职工在正常出勤情况下应得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固定收入部分,明确排除了加班工资。
二、加班工资与工伤期间工资的性质差异
加班工资是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具有不确定性和额外性。而工伤期间,职工因伤无法正常工作,自然也不存在提供额外劳动的情况,因此不应将加班工资纳入工伤期间的工资发放范围。工伤期间的工资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因工受伤后的基本生活和权益,以其正常工作时的固定收入为基准进行发放。
三、特殊情况处理
尽管一般情况下工伤期间工资不包含加班费,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内部规定或集体合同中对此有特别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可以依据该约定执行。同时,不同地区对于“原工资福利待遇”的具体范围可能存在细微差异,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结合当地的相关政策和判例进行综合考虑。
综上所述,工伤期间核定工资标准通常不考虑之前发的加班费,这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并且符合加班工资与工伤期间工资的性质差异。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伤期间工资,工伤职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