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拒不接受或者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单独立案吗-黄海律师|法行宝
2025-08-06 劳动纠纷

对于拒不接受或者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是可以单独立案并进行相应处罚的。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有特定行为(包括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等)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2.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3.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4. 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此外,如果该行为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拒不接受或者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可能面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罚,还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追责。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劳动市场的秩序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