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拒不接受或者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是可以单独立案并进行相应处罚的。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有特定行为(包括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等)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如果该行为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拒不接受或者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可能面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罚,还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追责。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劳动市场的秩序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