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属于第几条规定-刘经纬律师|法行宝
2025-08-05 公司事务

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条规定明确,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时,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通常指的是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这些变化导致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例如,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以及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都可能被视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经营变化都能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必须证明这种变化是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并且已经尽到了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满足这些条件,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种解除行为可能会被视为违法。

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用人单位应当谨慎行事,确保自己的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对此有异议,可以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