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发包方未完全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履行维修责任。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合同法》及《建筑法》均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也指出,即使发包人在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情况下擅自使用,其后果也仅仅是由其对所使用的部分工程的质量风险承担责任,而施工单位对于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协助义务并不因此而免除。这意味着,施工单位不能以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为理由,来拒绝履行其应尽的维修或协助验收等责任。
其次,从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出发,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担着特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约定完成工程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协助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等。这些义务的履行并不以发包方是否完全支付工程款为前提条件。换句话说,即使发包方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施工单位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其应尽的维修和协助验收等责任。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发包方确实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施工单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但是,在追求自身权益的同时,施工单位也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其应尽的维修和协助验收等责任。
综上所述,施工单位不能以发包方未完全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履行维修责任。如果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