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若双方或一方对彼此失去了基本信任,则可认定为履行劳动合同不具备信任基础。具体来说,评判是否丧失信任基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劳动关系存续时间越短,双方建立起的信任基础可能相对薄弱。例如,如果劳动者刚入职不久就与用人单位产生严重分歧,这可能表明双方缺乏长期合作的信任基础。
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出现过严重争执:如果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频繁发生严重争执或冲突,这可能损害彼此之间的信任。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工作内容、工作方式或工作待遇等方面存在持续的分歧和争执,可能导致信任基础的丧失。
岗位的性质:某些特殊岗位,如管理或财务岗位,对信任的要求可能更高。如果劳动者在这些岗位上与用人单位产生不信任,可能更容易导致劳动关系的破裂。例如,财务岗位的劳动者如果与用人单位在财务问题上产生分歧,可能直接损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信任。
双方是否有其他涉案诉讼或仲裁: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其他涉案诉讼或仲裁,这可能表明双方之间的信任已经受到严重损害。例如,劳动者因劳动争议多次起诉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问题多次提起仲裁,都可能表明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
合同解除后至判决生效间隔时间长短: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如果双方长时间未能就劳动关系的恢复达成一致,或者在此期间双方的关系进一步恶化,这也可能表明双方已经丧失了信任基础。
综上所述,履行劳动合同不具备信任基础的情形主要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短、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严重争执、岗位性质特殊、双方存在其他涉案诉讼或仲裁以及合同解除后长时间未能恢复劳动关系等。在这些情形下,法院一般会认为双方缺乏或丧失了信任基础,不会支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我的观点是,信任是劳动关系存续的重要基础,一旦丧失,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将变得困难且不利于双方的和谐发展。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