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单位有权要求在编教师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吗-孟翔律师|法行宝
2025-08-02 合同纠纷

新单位无权直接要求在编教师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在编教师的聘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其解除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具体而言,在编教师被解聘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并且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1. 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比如多次无故旷工、教学中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恶劣影响等。
  2. 违反法律或师德规范: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体罚学生且经教育不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造成恶劣影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即使满足上述条件,学校也不能随意解聘在编教师,而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调查核实:学校需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教师存在符合辞退条件的行为。
  2. 书面通知:按照规定的程序,如通过学校内部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并将辞退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同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3. 审批手续:对在编教师,学校还需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解聘申请,经审核后办理编制注销、社保停缴等手续。

如果教师对解聘决定不服,有权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合法途径申诉,如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因此,新单位无权直接要求在编教师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如果新单位希望招聘某位在编教师,应当尊重该教师的聘用合同,并通过合法途径与原单位进行协商或沟通。同时,也提醒在编教师在考虑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时,务必谨慎对待,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有任何疑问,建议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