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第三次并不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要求签订。
法律规定: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劳务派遣员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时,员工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这里所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强制性的,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具体条件:
- 员工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员工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特定情形,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
法律后果:
-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员工满足上述条件并提出了要求,那么劳务派遣单位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员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实例说明:
- 假设小朱是一名劳务派遣员工,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之前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也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当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时,小朱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小朱可以依法维权。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员工第三次是否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取决于员工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以及双方的协商结果。如果满足条件且员工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