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结果能否复议-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7-31 行政纠纷

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结果一般不能直接复议,但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附带审查申请。

具体来说,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1. 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3.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4.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同时,该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也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申请的处理方式。

然而,如果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对象特定、事项特定或非反复适用特征的,则其实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该规范性文件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结果本身不能直接复议,但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提出附带审查申请,除非该规范性文件实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