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哪些证据坚决不能用-吴敏律师|法行宝
2025-07-29 刑事辩护

在刑事案件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下证据是坚决不能使用的:

  1. 通过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 这些非法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肉刑、变相肉刑、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旨在迫使相关人员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陈述。
  2. 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且无法补正或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

    • 如果物证、书证的收集过程违反了法定程序,且这种违反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那么这些证据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也应当予以排除。
  3. 特定状态下的证人证言:

    • 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因其缺乏客观性和可靠性,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4. 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

    • 这类证言并非证人直接感知的事实,而是基于个人猜测、评论或推断得出的结论,因此不具有证据效力。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因非法性、程序瑕疵或缺乏客观性而不能被采纳为定案的依据。这些规定旨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如果您在刑事案件中遇到相关证据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