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行政及办案流程中,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至关重要的。坚决不能使用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非法证据:
- 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如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隐私、通信自由等)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非法搜查、扣押等)的手段获得的证据,均属于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
- 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获得的证据:即“毒树之果”,即使后续证据本身获取手段合法,但由于其来源于非法证据,也应予以排除。
虚假证据:
- 伪造或变造的证据:包括篡改、伪造文件、数据、视听资料等,这些证据因缺乏真实性而无效。
- 虚假陈述或证言:如作伪证、提供虚假信息等,这些陈述或证言因不真实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无关联性的证据:
- 与案件事实无直接关联的证据:即使证据本身真实合法,但如果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关联,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
- 收集程序违法的证据:如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取证、鉴定、勘验等,导致证据收集过程存在瑕疵,可能影响证据的效力。
其他依法应当排除的证据:
- 如法律规定应当排除的其他特定类型的证据,如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
综上所述,坚决不能使用的证据包括非法证据、虚假证据、无关联性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排除的证据。在办案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办案过程中遇到证据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