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时效适用新法还是旧法-张超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刑事辩护

刑法追诉时效的适用原则为“从新兼从旧”。具体分析如下:

一. 追诉时效的适用原则

  1. “从新”原则:对于行为发生在旧法施行期间,但追诉期限一直持续至新法实施后的情形,适用新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这是因为,对于这种开始于过去,持续至当下也未完结的事件,犯罪人并没有获得一项确定的权利或者法律地位,因此国家仍有权依据新法对其进行追诉。

  2. “从旧”原则:对于行为与追诉期限届满均发生在旧法期间的情形,适用旧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这是因为,追诉期限已经届满,国家追诉权消灭,对于犯罪人而言,其不被国家再行追诉是一种既得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二. 法律依据

  • 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新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这一规定实际上确立了追诉时效溯及力适用“从新”原则的基础。

  •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此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的犯罪行为,如果符合特定情形且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的,适用旧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这一解释实际上确立了追诉时效溯及力例外情形适用“从旧”原则。

三. 结论

综上所述,刑法追诉时效的适用原则为“从新兼从旧”。在具体案件中,应首先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确定对行为人定罪量刑适用的法律及法定最高刑;然后根据法定最高刑确定法定追诉期限;最后根据追诉期限是否跨越新旧法实施期间,分别适用新法或旧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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