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修订后适用旧发还是新法-陈思远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经济纠纷

发票管理办法修订后,适用新法。具体适用规则如下:

一. 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行为发生在施行日以前,现在才被检查发现的,不应给予处罚;而在施行日以后发生这类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二. 跨越施行日的行为认定

对于行为人的此类行为在施行日以前就曾发生,又跨越施行日延续或持续实施这些行为的,在作出的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决定中,税务机关只需列举施行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即可,不必涉及以前的行为,以免被误认为在以新法追溯以往的行为,而招致不必要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 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对于此类原办法有处罚规定,而新办法不认为是违法,没有设立处罚规定且其他税收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关处罚规定的行为,根据法理以及上述规定,适用新办法更有利于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这类行为不应追溯处罚。虽然新办法删除了原办法中对某些行为的处罚规定,但并不表示这些行为就全部不是违法行为,不需处罚了,而是因为对某些行为的处罚规定与税收征管法中的处罚规定相同而没必要再作重复规定。

四. 发票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具体适用

  1. 新增违法行为的处罚:例如,新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新增了对未按期报送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数据的行为,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新增了对虚开发票行为的处罚;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新增了对介绍他人转让发票行为的处罚等,均规定最高给予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上述原办法没有设立处罚规定,而新办法认为是违法并设立了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在施行日以后发生这类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2. 跨越施行日的行为处罚:对跨越施行日前后,违法行为性质、种类都相同的发票违法行为,应视最高处罚额度的异同分别给予处罚。

    • 原办法和新办法最高处罚额度相同的,例如对“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都规定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这类违法行为,即使是在施行日前后延续或持续发生,也不能按原办法和新办法分别处以两次罚款,而只能视为一次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可以在最高额度内从重处罚。
    • 新办法最高处罚额度高于原办法的,原办法对代开、转借、转让发票的行为均规定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而新办法对非法代开及转借、转让发票的行为,均规定分别处以5万元以下或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这类性质、种类相同,但最高处罚额度不同的违法行为,也不应分为两段处罚,而应将施行日前后发生的数次行为,合并为一次违法行为,按新办法规定的罚款额度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发票管理办法修订后,对于发票相关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应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根据行为发生的时间和新法、旧法的具体规定来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