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员证最忌三种东西-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行政纠纷

调解员在持有调解员证并从事调解工作时,最忌以下三种行为:

一. 违反调解公正性原则 调解员作为中立第三方,必须保持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这是调解工作的基石,也是调解员证所代表的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该条款强调了调解的自愿和平等原则,而调解员的公正性则是确保这些原则得以实现的前提。
  • 生活实例:例如,在一起邻里纠纷中,如果调解员明显偏袒一方,导致另一方感到不公,那么调解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反而可能激化矛盾。

二. 违反调解员职业道德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包括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也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这些规定明确禁止了调解员的某些不当行为。
  • 生活实例:比如,在调解一起合同纠纷时,如果调解员私下接受了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财物,那么他的调解行为就可能受到质疑,调解结果的公正性也会大打折扣。

三. 强迫或误导当事人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或误导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调解的核心是自愿,只有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调解协议才是有效的。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规定:“……(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该条款强调了调解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包括其选择调解方式或拒绝调解的权利。
  • 生活实例:例如,在一起家庭纠纷中,如果调解员强迫双方当事人接受一个他们并不满意的调解方案,那么即使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也可能因为内心的不满而再次发生纠纷。

我建议,调解员在从事调解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公正、廉洁、中立的态度,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权利,以诚信、专业、高效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调解服务。同时,调解员也应当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以更好地适应调解工作的需要。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