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挂靠关系中,通常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分析:
一. 挂靠关系中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
- 一般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这意味着,在挂靠关系中,被挂靠单位相当于用工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特殊情况:如果挂靠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且劳动者与挂靠人之间存在直接的雇佣关系,那么挂靠人将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被挂靠单位则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 工伤认定标准
在挂靠关系中,工伤认定遵循以下标准:
- 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以其与聘用人员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 符合工伤情形:工伤认定仍需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
三. 实际案例
以陈某私人车辆挂靠快通达公司运营,其聘用的驾驶员沈小伟在出车途中发生事故死亡为例。市人社局认定沈小伟所受伤害为工伤,尽管快通达公司辩称与沈小伟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最终支持了市人社局的认定,判决快通达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在挂靠关系中,通常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一结论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