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休病假期间的生活费,根据病假时长和工作年限,按照一定比例发放原工资作为生活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
- 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作为生活费。
二. 病假超过两个月的
- 从第三个月起,根据工作年限发放病假期间工资:
-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 从第七个月起,根据工作年限发放病假期间工资:
-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 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四. 特殊情况的工资发放
- 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 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 最低工资保障
- 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六. 生活福利待遇
- 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综上所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休病假期间的生活费,主要依据病假时长和工作年限来确定,并享有相应的最低工资保障和生活福利待遇。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