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息公开决定不服行政复议前置适用哪些情形-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7-28 行政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对信息公开决定不服行政复议前置适用哪些情形”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核心结论:对信息公开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且该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时,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情形分析:

  1. 行政机关未主动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

    • 如果行政机关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主动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或答复不当:

    •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或者答复内容不符合申请要求、未提供所需信息时,申请人可以对此提起行政复议。
  3. 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不完整:

    • 如果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不完整,导致申请人无法获取所需信息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准确,申请人同样可以对此申请行政复议。
  4.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规定:

    •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如果违反了相关的程序规定,如未履行告知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公开信息等,申请人也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或者对行政机关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总结: 对信息公开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未主动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对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或答复不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以及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规定等。在这些情形下,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