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扣除赡养老人的费用不可以超过每月1500元(或每年18000元)的标准限额。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
-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同时,该办法第二十三条指出,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对问题的直接回应
- 约定扣除赡养老人的费用,如果是非独生子女,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或每年12000元),因此不能超过1500元的标准。
三. 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 纳税人需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被赡养人的身份证明、分摊协议等,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 如果分摊方式或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执行,确保扣除的额度和方式符合规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