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施工合同无效约定付款条件是否适用”的问题,我明确告知您: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关于付款节点约定的条款通常不适用。以下是我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法律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虽然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这主要指的是工程款计价方法、计价标准等与工程价款数额有关的约定。而对于双方间关于付款节点约定的条款,并不属于可以参照适用的合同约定。
案例分析
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某案件为例(如上述提到的肖春佑案),法院在审理中明确指出,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也不能主张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付款节点来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利息。因为合同无效,其中关于付款节点的条款也随之失效。法院最终是根据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时间来确定应付款的时间起算日。
法律建议
综上所述,施工合同无效时,关于付款节点约定的条款通常不适用。如您在实际操作中遇到此类问题,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寻求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