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一直未结算的工程款优先权起算时间”的问题,我可以为您详细解答如下:
结论:一直未结算的工程款,其优先权的起算时间通常是以承包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日,或是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如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且双方无异议之日)为准,具体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断。
分析说明:
一般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及相关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这个期限的起算时间,在工程款一直未结算的情况下,往往是以承包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日为起算点。
特殊情形:若承包人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且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那么可以认为双方对结算文件所载明的工程款无异议。在这种情况下,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即可视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也是优先权起算的时间点。但需注意,若发包人对结算文件有异议,或双方未能就工程款达成一致,则不能以此作为起算时间。
法律依据:
建议:
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