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不当得利和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对其更为有利的方式行使权利,弥补损失。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不当得利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不当得利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通常发生在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从该侵害行为中获得了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就面临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如何选择
分析损失与受益情况:
- 当行为人所受利益多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受害人对损失无法确定而行为人受益又十分明显时,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财产请求权可能对受害人更为有利。
- 如果受害人的损失能够明确,并且行为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并不明显或少于损失,那么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能更为合适。
考虑请求权的目的:
- 以侵权为基础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其目的在于填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
- 以不当得利为基础主张返还财产请求权,其目的在于返还行为人所受的利益,这在效果上也能起到填补损失的目的。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
- 当事人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受害人的所受损失的大小及行使请求权的目的,正确地进行选择。
-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行使其中一项请求权足以弥补损失时,其他请求权就归于消灭;如果不足以弥补,权利人仍然可以行使其他请求权。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至第九百八十八条对不当得利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八十六条对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在不当得利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应根据自身损失、行为人受益情况以及请求权的目的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哪种请求权对自己更为有利。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具体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