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遣送制度是由国务院制定,并由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实施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一. 制度背景与实施
- 收容遣送制度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依据国务院法规制定,最初对游民进行收容,后来发展到对外流灾民、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教育、安置和遣返。该制度在初期具有一定的社会福利性质,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城市形象。
二. 制度变迁与终结
- 1992年初,国务院《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将收容对象扩大为“三无人员”(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收入),其社会救助的本意逐渐演变为限制外来人口流动的惩罚性强制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等权利,引发了广泛质疑。
- 2003年,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外出被公安机关收容后死亡,这一事件将收容遣送制度的存废之争推向高潮。同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标志着收容遣送制度的正式废止。
综上所述,收容遣送制度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实施的,但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出问题,最终因孙志刚案而被废止。这一制度的变迁反映了我国法治进程的曲折与发展,也提醒我们权力需要制约,公民权利需要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