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708条规定原文-唐建根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合同纠纷

《民法典》第708条的原文是:“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1. 出租人的交付义务:

    • 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这是出租人的基本义务,也是租赁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2. 租赁物的符合约定用途:

    • 出租人不仅需要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还需要确保租赁物在租赁期限内始终符合约定的用途。这意味着租赁物应当具备租赁合同中所描述的功能、性能或状态,以满足承租人的使用需求。
  3. 违约责任:

    • 如果出租人未能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在租赁期限内不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可能包括赔偿承租人的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708条明确规定了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基本义务,即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并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遇到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