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原文内容是:“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这条规定主要明确了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如果行为人因为重大误解而做出了意思表示,那么他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这里的“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发生了具有交易上重要性的认识错误或表示错误,并且因为这种错误而无意做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包括:
在理解这条规定时,我们还需要注意,重大误解是可撤销行为的一种,除了重大误解之外,法定撤销事由还有欺诈、显失公平等。如果行为人在这些情况下做出了民事法律行为,同样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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