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47条规定原文-王肇逵律师|法行宝
2025-05-08 合同纠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原文内容是:“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这条规定主要明确了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如果行为人因为重大误解而做出了意思表示,那么他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这里的“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发生了具有交易上重要性的认识错误或表示错误,并且因为这种错误而无意做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包括:

  1. 必须是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且这种误解与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 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这种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的,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
  3. 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对方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4. 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可能对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

在理解这条规定时,我们还需要注意,重大误解是可撤销行为的一种,除了重大误解之外,法定撤销事由还有欺诈、显失公平等。如果行为人在这些情况下做出了民事法律行为,同样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希望这条解答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内容。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