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0条规定原文-凌嘉敏律师|法行宝
2025-04-26 合同纠纷

《民法典》第七十条的原文是:“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这条规定主要明确了法人解散时的清算义务及责任,具体解读如下:

  1. 清算义务的产生:当法人出现解散事由(除合并或分立外),其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就成为了清算义务人,有责任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 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如果清算义务人未能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并因此给法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表明清算义务人对于法人的清算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 主管机关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在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主管机关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是为了保护法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七十条为法人的清算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了法人解散时的清算义务得到及时、有效的履行。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