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691条规定原文-李泳霄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合同纠纷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一. 保证范围的详细解释:

  1. 主债权:这是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要债务,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的核心义务。
  2. 利息:指因主债权而产生的利息,包括约定的利息和法定利息。
  3. 违约金: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
  4. 损害赔偿金:因债务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债务人应支付的赔偿金。
  5. 实现债权的费用: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等。

二. 当事人约定的优先性:

  • 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范围有特别的约定,那么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保证范围,而不受上述法定范围的限制。

  • 例如,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作为保证人,三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丙只对借款本金1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不对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责任。那么,在保证合同生效后,如果甲违约未还款,丙只需对100万元本金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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