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了专票没给钱并不直接构成偷税。下面我将从法律角度详细解释这一问题:
偷税的定义:
- 偷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偷税行为通常包括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
开具专票与收款的关系:
-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是销售方履行纳税义务的一种表现,它记录了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情况,并作为购买方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但开具专票本身并不等同于收款,也不直接决定税款是否已经缴纳。
- 销售方在开具专票后,应依法申报纳税,无论款项是否已经收到。如果销售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则可能构成偷税。
未收款情况下的税务处理:
- 如果销售方已经开具专票但尚未收到款项,他仍然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申报纳税。此时,销售方可以在纳税申报时反映该笔交易的未收款情况,但这并不改变其纳税义务。
- 如果销售方因未收到款项而未能及时申报纳税,且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补救措施,那么他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包括补税、滞纳金和罚款等。但这并不等同于偷税,而是属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行为。
综上所述,开了专票没给钱并不直接构成偷税。关键在于销售方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以及是否存在故意逃避纳税的行为。如果销售方在开具专票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且存在故意逃避纳税的意图和行为,那么他可能构成偷税。因此,建议销售方在开具专票后务必按规定申报纳税,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