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犯罪事实的案件撤销 使用刑事诉讼法十六条第几项-张孝全律师|法行宝
2025-03-12 刑事辩护

无犯罪事实的案件撤销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具体分析如下:

一. 无犯罪事实的案件撤销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 无犯罪事实的案件撤销分析

  • “无犯罪事实”即意味着案件经审查后,确认不存在构成犯罪的事实或行为,或者虽有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直接对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一情形。
  • 在此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撤销案件,终止刑事诉讼程序。

综上所述,无犯罪事实的案件撤销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