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中第三人约定连带保证责任可不可以强制执行-李立律师|法行宝
2025-07-15 合同纠纷

和解协议中第三人约定连带保证责任,并不可以直接强制执行。具体分析如下:

在执行和解协议中,虽然可以约定担保条款,并且第三人可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直接对第三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

  1. 如果第三人作出了这样的承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2. 如果第三人没有作出这样的承诺:那么该担保仅构成一般的民事担保,而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直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对第三人的财产进行执行,也不能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债权人可以选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另行提起诉讼,请求第三人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在和解协议中约定第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务必明确第三人是否愿意在接受直接强制执行,以确保债权的顺利实现。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