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教师十二月中旬请产假,当月工资仍然应当发放。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在产假期间,女职工享有与在岗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不得因女职工休产假而降低其工资待遇或者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对于人事代理教师而言,虽然其与学校的劳动关系可能通过人事代理的方式建立,但其在产假期间的权益保障仍然应当遵循上述规定。即,无论人事代理教师是在月初、月中还是月末请产假,其当月工资都应当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因请产假而受到影响。
因此,人事代理教师十二月中旬请产假,当月工资仍然应当发放。如果学校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人事代理教师可以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学校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资。如果协商无果,人事代理教师还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