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不能约定终止条件。
分析说明:
-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这意味着,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约定。
- 法定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法》第44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等。这些情形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约定其他终止条件。
- 实际案例:有案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非法定终止条件,如某机械生产公司与杨某约定生产线更新换代即终止劳动合同。这种约定是违法的,因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依据这种约定终止劳动合同,将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法律建议:
- 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非法定终止条件。
- 如果劳动合同中已存在此类约定,建议尽快与对方协商修改或补充协议,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如果因劳动合同终止条件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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