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原因迟办退休的三年,在办理退休手续后,这三年应计入工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二)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经企业管理机关呈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请省、市人民政府或当地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后,职工离开企业,以后该企业复工或者另行成立新企业时,仍回企业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应自离开企业之日算起。……
二. 逻辑推理
综上所述,因单位原因迟办退休的三年,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应计入工龄。这是基于工龄的计算原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推断得出的结论。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