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加班费计算是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汤伟勤律师|法行宝
2025-07-12 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中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并不一定是12个月平均工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首先应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来确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则按照集体合同或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如果前两项都无法确定,才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具体来说,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如下:

  1. 平时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一般以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来确定。
  2. 周末加班: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 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劳动仲裁中,劳动者需要提供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如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工作成果等,以主张相应的加班工资。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