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公安机关未对刑事控告书作出答复,控告人可以依法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考虑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一. 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因此,如果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控告人。如公安机关未予答复,控告人可以明确要求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二.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若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三. 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如果控告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控告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
综上所述,如公安机关对刑事控告书未作出任何答复,控告人可以通过要求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