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张贴检查记录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而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制度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未张贴检查记录可以视为未按规定建立或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因此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