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和第二百七十八条的原文如下:
一.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二.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