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82条规定原文-安启博律师|法行宝
2025-11-15 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原文如下: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解释与说明:

  1. 条款主体:本条规定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可能的管理人。这些主体在小区或建筑物的管理过程中,可能会利用到业主的共有部分。

  2. 行为描述:这些主体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如电梯广告位、小区公共停车位等)进行经营活动或产生其他收入。

  3. 收入归属:本条明确规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因管理、维护等产生的合理成本后,应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这意味着,这部分收入不是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独享,而是应作为业主的共同财产。

  4. 法律意义:此规定保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确保了业主对其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分配权。同时,也促进了小区或建筑物的公平、合理管理。

在实际操作中,若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未按照本条规定执行,业主有权要求其公开收入情况,并依法分配相关收入。若存在争议,业主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