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55条的原文及解释如下:
原文: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 本条是对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效力的规定。具体来说:
自始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该行为从始至终都不产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仿佛该行为从未发生过一样。例如,如果一份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无效,双方都不能基于该合同主张任何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
被撤销后的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撤销是对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否定,使其失去法律效力。一旦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其法律效力就溯及到行为成立之时,即视为自始无效。
法律后果:由于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155条明确了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规定。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