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和身份的关系-赵江峰律师|法行宝
2025-07-10 刑事辩护

共同犯罪与身份的关系主要体现在身份对于定罪和量刑的影响上。具体分析如下:

一. 身份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1. 定罪身份(真正身份犯):特殊身份是对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限定,而不是对共犯(帮助犯、教唆犯)的限定。有特定身份才能成立正犯,没有特定身份不能成立正犯,但可成立共犯。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贪污罪的正犯,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贪污罪的正犯,但可以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如帮助犯、教唆犯)。

  2. 量刑身份(不真正身份犯):有无此特定身份都能成立此罪的正犯,但有此特殊身份者适用特殊量刑规则。这类身份与犯罪的成立无关,只与量刑有关。

二. 共同犯罪中身份的利用与定罪

  1.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

    • 利用了有身份者的身份共同实施犯罪的,构成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 未利用有身份者的身份共同实施犯罪,构成非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2. 不同身份者相互勾结的共同犯罪:

    • 各自利用各自身份的共同犯罪,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认定为共同犯罪。这里的主犯,指职权作用大者,亦即对于犯罪的得逞有更大作用的身份。
    • 当事务在二者职权范围之内时,以具有高位身份的人为主犯;事务仅属其中一人的职权范围时,认为该人职权作用大,系主犯。
    • 作用一样大或者难以区分作用大小的,按较高身份定罪。

三. 身份教唆与定罪

  • 有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犯罪,实行犯利用了有身份者的身份:
    • 实施无身份者不能实施的犯罪(如受贿罪),有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无身份者属于间接正犯的帮助犯。
    • 实施无身份者能实施的犯罪(如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但有身份者仍可能构成有身份之罪的间接正犯,并与无身份之罪的教唆犯形成想象竞合。

综上所述,在共同犯罪中,身份对于定罪和量刑具有重要影响。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时,需考虑是否利用了身份;不同身份者相互勾结时,需根据职权作用大小来认定主犯和共同犯罪的性质;有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犯罪时,也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定罪。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