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留置的又交代的贪污算自首吗-刘杰律师|法行宝
2025-07-10 刑事辩护

针对你提出的问题“行贿留置的又交代的贪污算自首吗”,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自首的构成要件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结论前置:在行贿留置后又交代贪污行为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自首,需要具体分析交代贪污行为的时机、内容以及是否满足自首的构成要件。一般来说,如果没有自动投案,但在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且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有可能构成特殊自首;如果交代的贪污事实属于办案机关已掌握或已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则不构成自首。

分析说明:

  1. 自首的构成要件:

    • 自动投案:即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投案,并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
  2. 行贿留置后的交代情况:

    • 如果行贿人在被留置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并且这些事实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行贿事实属同种罪行,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2009年《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这种情形可以视为特殊自首。
    • 如果行贿人交代的贪污事实属于办案机关已经掌握或者已经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那么这种交代就不构成自首,而只是坦白。
  3. 具体案例的应用:

    • 以你提供的案例为例,如果于某某在被留置后交代的60万元受贿事实是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且与他被掌握的90万元受贿事实属同种罪行,那么他交代的这60万元受贿事实可以视为特殊自首。但实际上,由于他交代的数额低于未交代的数额,因此整体上不认定为自首。
    • 对于朱某某的情况,由于他交代的受贿事实与办案机关初期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且他在此范围外交代了同种罪行,因此他的行为构成自首。

综上所述,行贿留置后又交代的贪污行为是否算自首,需要具体分析交代贪污行为的时机、内容以及是否满足自首的构成要件。如果你有更具体的案情或疑问,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