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处理案件时,不可以当着当事人的面向领导汇报案件已改判为故意伤害罪。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公安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其职责是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初步定性。而案件的改判,通常是指在法院审判阶段,根据法庭审理的情况和证据,对原先的判断或裁定进行更改。因此,公安机关并无权对案件进行“改判”。
其次,即使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认为案件可能涉及故意伤害罪,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和取证,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由法院根据法庭审理的情况和证据作出判决。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需要保持客观公正,不能随意向当事人或外界透露案件的处理情况和结果。
最后,当着当事人的面向领导汇报案件情况,不仅可能违反公安机关的办案规定和职业道德,还可能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案规定,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处理。
综上所述,公安在处理案件时,不可以当着当事人的面向领导汇报案件已改判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有异议或疑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诉或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