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中不可以约定不得起诉。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以司法救济解决纠纷的基本权利,是当事人启动和推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权利。当事人有选择诉与不诉的权利,但不能事先通过约定来排除诉权。调解协议中“不得起诉”的约定已经超出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处分的诉讼权利的范围,属无效条款。
具体而言,对于调解协议,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调解协议的性质: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在第三方调解下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它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但并非不可诉。
诉权的保护:诉权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任何试图通过协议剥夺当事人诉权的行为都是无效的。即使调解协议中有“不得起诉”的约定,该约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的履行与救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内容。此时,调解协议成为诉讼的依据之一。
综上所述,调解协议中不能约定不得起诉,因为这样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如果调解协议中存在这样的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当事人仍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