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员工离职通知书后未开具离职证明,并不直接构成非法解除。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未开具离职证明,会给劳动者带来诸多不利影响,比如劳动者在寻找新工作时,新单位可能要求提供离职证明以确认其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办理失业登记等手续时,离职证明也是必要材料。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未开具离职证明并不直接等同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没有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而本问题中,员工已经提出了离职通知书,说明劳动合同解除的意愿是员工自己提出的,用人单位未开具离职证明只是未履行其法定义务,但并未直接违反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未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劳动者可以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收到员工离职通知书后未开具离职证明,并不直接构成非法解除,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其法定义务,为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以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